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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所是以农业资源利用和农业资源区划为主导方向的国家级公益性综合研究机构。研究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研究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心工作,聚焦主责主业,扎实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研究所遵循“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率先建成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的目标,大力弘扬“祁阳站”精神,勇攀高峰,率先跨越,努力建设成为世界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科技创新高地、农业智库核心、国际交流中心、人才培养摇篮、党建文明典范,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研究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与利用研究;土肥水高效利用研究;农业生态、微生物与食用菌研究;农业遥感与数字农业研究;农业区域发展和区域规划咨询;土壤肥料质量相关标准拟定与检测技术方法制定及委托检验;肥料评审登记;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中国土壤与肥料》《中国农业信息》《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经济管理》出版;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管理;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委托加工与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  研究所以农业土壤、植物营养与肥料、农业微生物资源与利用、农业生态、农业遥感与信息、农业区域发展为核心研究领域,开展综合性的基础与应用研究,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土壤可持续利用与管理研究;

(二)养分水分资源高效利用研究;

(三)农业微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

(四)农业生态系统监测与治理研究;

(五)农业遥感与数字农业研究;

(六)农业资源管理与区域布局研究;

(七)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研究;

(八)承担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及检验检测评价工作。

第七条  研究所坚持“德诚为人 勤谨为业”的所训和“团结、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倡导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研究所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锻造新时代“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纪检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室,设立专职纪检干部。建立健全纪检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一条  研究所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主持研究所全面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和所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由所长或授权其他所领导根据需要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各管理和支撑部门负责人、团队首席科学家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决定重要事项时,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研究所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研究所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部署研究所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组成,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议题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每次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委员组成,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所党委会议须有1/2以上所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所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六)讨论审议研究所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处理所日常工作的会议,会议分两类情况:第一类是由所领导班子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每月例会,会议由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召集和主持。第二类是按分管领导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会议由分管所领导召集和主持,相关管理部门正职参加。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各管理部门阶段性工作汇报;

(二)通报管理部门需要周知的情况;

(三)研究分管所领导提交的需要各管理部门共同讨论、协调的问题;

(四)审议全部或多数管理部门共同起草或需要多数管理部门参与组织实施的规章制度;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研究所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提出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等;讨论研究所科技体制改革、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评议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等;对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倡导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接受、审议学术问题的申诉并仲裁;讨论研究所委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两院院士、所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机构负责人、所内专家,以及聘请的所外专家组成。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学术委员会需要表决议案时,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方能举行,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票数达到投票人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晋级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研究所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可吸收一定比例的外聘专家。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票数达到投票人数2/3以上的作为拟聘人选,由研究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院学科评议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学位评定及其他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接受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评议组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研究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委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1/2(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以处、室、中心、站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30%,最低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研人员一般应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职责是:

(一)听取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涉及研究所职工权益和福利等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与所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所工会委员会委员。

(二)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三)职代会开会前,应根据研究所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所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

(四)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所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所应当为所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在地方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支撑机构及其它机构,需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设立新型科研机构及非法人单元,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综合考虑研究所性质、规格、人员编制规模等因素,由研究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内设机构设立方案,报经中国农业科学院人事局批准同意后正式设置。

第三十三条  设立管理部门,在所长领导下履行全所组织管理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研究所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研究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制定全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四)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乡村振兴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领导人员;

(六)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科技创新规律的政策体系;

(七)对所属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八)对研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所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和国内合作交流;

(十)承担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肥料登记企业接待、资料受理、审批结果发送;

(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研究室,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资源与环境、信息科学、农业经济等学科,开展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突破性农业科技成果,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依托研究室创建创新团队;

(二)谋划并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农业科技任务和项目;

(三)结合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农业科技人才;

(四)加强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推动农业高科技企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撑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农业科技传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守护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

(六)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倡导和组织农业科技大协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一流研究机构;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设立中心、野外台站等支撑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办研究所所属期刊,提高期刊办刊质量和学术影响力;

(二)面向市场和创新研发,培育产业化成果技术,服务产业发展,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服务、管理;

(三)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研究所土壤肥料、微生物检验检测、委托检验检测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台站观测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数据收集整理和发送、定点实验项目执行;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研究所人事处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提交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院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研究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研究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研究所名誉,维护研究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设置所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研究所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全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四十条  面向农业资源与环境科学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顺应学科发展趋势,立足自身优势,巩固优势学科,培育新兴学科,发展交叉学科,围绕农业土壤、植物营养与肥料、农业遥感与信息等优势重点学科领域,动态优化调整学科领域和科研主攻方向,适时调配科技力量,围绕科技主攻方向开展科技创新。

第四十一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科技企业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共建科技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二条  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倡导共建共享,扩大开放合作,提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科技创新的支撑贡献。

第四十三条  加强科学战略研究,提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环境科学发展咨询建议,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自主开展前沿研究,培育学科生长点,提升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十四条  认真履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强化责任落实和绩效目标考核,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与保密管理。依法调整项目预算,严格科研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日常监管。

第四十五条  全面优化学术环境,减轻科技人员行政负担,为科技人员完成科研项目提供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第四十六条  以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到涉农国际组织和机构任职,提高在国际科技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七条  依法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加强“三创一体”协同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加快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离岗创业和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建设。

第四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科技创新激励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就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多产出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代表作评价制度。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目标评价考核。构建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引导科技人员树立正确的科技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第五十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参与科普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科学知识普及。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十二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五十三条  积极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提升培养质量。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责任,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切实做好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为研究所科技创新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

第五十四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健全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实施分类管理。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适合发展需要的岗位体系,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坚持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健全职工分类考核机制。

第五十六条  鼓励并规范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建立兼职报告、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鼓励优秀海外专家参与科研工作。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岗位调整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上级部门规定和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完善内部用人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  按照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制订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方案,评审结果报中国农业科学院人事局进行推荐或备案审批。

第六十条  科研团队是研究所的基本创新单元,研究所根据科研任务可组建若干个创新团队,团队领军人才所内外公开招聘,实行引进和聘用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健全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政策,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宏观指导下,建立健全以知识价值和重大成果产出、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标准和发放范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研究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十四条  按照创新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根据分类管理和创新绩效配置经济资源。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各类资源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五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多渠道筹集资金为辅的收入预算制度。实行合法、透明、规范、科学且具有强约束力的支出预算制度,积极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十六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保证各类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核算、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经费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依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条件建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全所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科学编制全所条件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院所基础保障能力。科学实施建设项目,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六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对财务资产管理、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实行内部监督,保障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真实、合法、公平、透明、有效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研究所中文简称为“资划所”;英文名称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 of CAAS,缩写为“IARRP-CAAS”。研究所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s://iarrp.caas.cn/。

第七十一条  研究所所徽为圆形图案,由外圆环、环形中文所名与英文所名简称、地球组成,标准色为蓝色。圆环代表团结、和谐。地球代表研究所服务方向,全球资源和地域分异;代表脚踏祖国,面向世界。 地球上亮点代表创新发展。研究所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外周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名称,自左向右环行,由农业农村部制发。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研究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研究所所务会议。